关于华为事件,推荐一篇加拿大律师的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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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陈有西
〖陈有西按:华为首席财务官问题很复杂,涉及中美加三国法律规定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领域、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、涉及美国法律的长臂管辖合法性(是否符合国际公约和对象国加入的协定)、涉及是孟的个人责任还是华为企业法人责任、涉及程序法上的管辖权、引渡条件和实体法上的有无涉罪。涉及到是民事违约责任、行政处罚责任、还是刑事控罪。涉及华为是一个国家战略的企业还是完全私营的通讯企业。涉及到是外交政治事件还是国际贸易和技术合作事件。这些问题,光喊口号没有用,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国际法律规则才是关键。这位加拿大律师的初步分析很有道理,推荐给大家看看〗
一位加拿大华裔大律师的分析
XX, 我明天不去了。因为,就是宣布一个“保释”请求的结果。反正就是同意或是不同意。也就是要不要坐在拘留所里的问题。我估计,保释是会批准的。
但是,不管是保释还是不保释,都有一个引渡听证的问题。这是关键。
所以,我的注意力,全部转移到引渡的几个基本原则问题上了:
1、“双重犯罪性”。就是说,这项被追着要引渡的犯罪行为指控,必须在美加两国都构成犯罪。注意,她本人参与违反美国禁运条例的活动是否构成犯罪?美国政府还没有提出任何证据(两国的《协定》规定,现在的拘留,是根据《协定》中的一个条款:在紧急情况下,可以先扣人,然后,在被请求国扣人后的60天时间内,由请求国提出证据。那天她的律师是承认这条条款的有效性,他告诉法官,他在等着美国政府拿出孟有违反伊朗的制裁法的犯罪的证据。他说,这个问题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。他已经准备了一堆的美国的专家律师,来分析这些的美国法律和对孟的犯罪指控。当天,美国律师也坐在法庭内。)但是,即使证明了这样的行为,在美国构成违反美国的制裁法,加拿大司法部还得满足另一项法律要求:这样的行为在加拿大也构成违法。构成违反加拿大法律。(但是,我并不知道加拿大国会也有有关制裁伊朗的法律。如果没有,她就没有违反被请求国的法律。那么,“引渡法”的这条“双重犯罪性”的基本原则就违反了。引渡也不能被批准了。
2、加拿大的《引渡法》与《加美引渡协定》都规定,“政治性质”的犯罪行为不能引渡。《加美引渡协定》有一个附件,详细列明《美加协定》项下可以引渡的犯罪行为的具体罪项。这些罪项,统统就是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强奸等的“普通犯罪”。我仔细逐项研读这几十个罪项,想找出类似违反国际制裁法案的罪项,没有找到。与此同时,加拿大的法律里是明确规定:The Minister shall refuse to make a surrender order if the minister is satisfied that “(c) the conduct in respect of which extradition is sought is a political offence or an offence of a political character.”【如果被请求引渡的行为,具有政治性质,司法部长应拒绝引渡。】这就很明白了。但是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 “political offence”?什么样的情况构成“Political character”?《协定》与《引渡法》均没有明确的定义。我昨晚在图书馆耗到很晚,就在找定义。现在,有明确的答案了:判例中,没有对此的“定义”。所以,这个问题,按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,就要由加拿大司法部长来决定是否有“政治性质”了。在判例中,我是查阅到1891年的几个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。这些判例在60年代曾在安省引证过。法官反复强调,什么样的情况构成“政治性质”的犯罪,还没有明确的定义。要看具体的案情。这个问题,不是经常会发生。所以,没有机会作一个明确的法律原则的确定。
同时,美国有一个在《美加引渡协定》项下的一个判例:一个加拿大的逃犯,逃到美国去。加拿大政府请求引渡他回加拿大,美国法院拒绝了。理由是他是一个维护印第安人的权利的犯人。他的犯罪行为带有"politial character"。所以,不能引渡。美加协定是双边的。对条款的解释,不应是各自弄一套的。
孟案是很容易要想到,伊朗禁运到底是否有政治性质的?这要等“引渡开庭”了。
所有的律师,现在大概都应该是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这两个问题上了。“欺诈”的指控,如果是属于政治性质的犯罪,也是不能被引渡的。
“政治犯不引渡”,是在欧洲已经确立了几百年的制度。1891年的英国判例是有比较明确的判词的(那时,甲午战争和义和团造反还都没发生呢。别人的文明已经达到了这个程度!)
我今天正在写一篇文章。还没定稿。定稿前,估计还得钻进图书馆,耗上几天。我需要将所有的依据资料都找出来,复印在手。我觉得,目前不应简单地群情振奋,高喊“加拿大是美国小弟”这样的口号。而是应该从法律技术上拿出充分的根据。来判断后面的法律程序的进展是否合理、合法。这是一个法律技术的问题。不是外交关系的问题。
目前我对此案所观察到的比较重要的几项事实:
1、美国还没有就违反伊朗制裁案和华为违法的问题,特别是对孟的违反伊朗制裁法的问题,提出任何证据。当然,美国的检察官是很清楚,这个问题会受到孟的律师的激烈挑战的,所以是不能含糊的。也就是说,目前的临时扣留,是在没有指控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的(“欺诈”的指控例外,是有些证据的。但是,她的律师作了很好的辩护。我还没有看到文件,只是庭上听他们的辩论。不敢认定是她的律师说的有理,还是司法部律师说的有理?)
2、她的律师如何组织美加两国的专家,分析伊朗制裁案的政治性质的问题?
3、她还没有聘请加拿大的引渡法专家。她现在的律师,据说是刑法的专家。(那天的保释听证,表现是很不错的。)不过,加拿大的引渡法专家只有一个人,也在 BC 省执业。此人是全职地做引渡法业务,有这个领域的法学博士学位,还做过博士后。估计,她没有请这个专家的原因,是目前还没有到“引渡听证”的阶段。只是“保释”的问题。所以,是聘了现在这个律师。但是,到了最后,引渡听证阶段,如果不请那个专家,会出问题的。因为,引渡这个问题,太复杂了。我怕他们家人和中国官方都不知道这个专家。其实中国官方根据《维也纳领事公约》,是有责任为她推荐合适的接受国(即加拿大)的律师的,以维护派出国的公民的合法权益。